新修訂仲裁法明年3月1日起實施 官方詳細解讀
中新網9月29日電 29日,司法部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新修訂的仲裁法有關情況。司法部副部長李明征表示,仲裁是我國法律規定的糾紛解決制度,也是國際通行的糾紛解決方式,具有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和便捷高效、專家斷案、保密性強等特點,與調解、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糾紛解決方式共同形成了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解糾紛機制。
李明征稱,現行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其后在2009年和2017年分別作過兩次修正,已經施行超過30年。截至2025年8月底,全國依法設立285家仲裁委員會,累計辦理仲裁案件500多萬件,涉案標的額九萬多億元,申請仲裁的當事人涉及100多個國家和地區,處理的糾紛涉及金融、電子商務、建筑工程、海事海商、知識產權等多個領域,為服務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發揮了重要作用。
李明征指出,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對外開放的擴大,仲裁法律制度在開放包容創新,對機構和人員的監督管理等方面還存在不適應的問題。2025年9月12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該法將自2026年3月1日起實施。
新修訂的仲裁法共八章96條,比修訂前增加了16條,明確了仲裁事業發展的總體要求,從完善涉外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推進中國特色仲裁制度創新等方面做出一系列制度性安排。這次仲裁法修改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仲裁工作的決策部署,立足仲裁發展實際,著力健全完善具有中國特色與國際通行規則相融通的仲裁法律制度,對于加強涉外法治建設,妥善化解經濟糾紛,服務國家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對外開放,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新修訂仲裁法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仲裁制度建設和仲裁事業發展進入了新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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