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涉毒藝人重返舞臺 與勞動權保障并不矛盾
每當有涉毒藝人試圖重返公眾視野,總會引發激烈的社會討論。媒體梳理發現,絕大多數觀點支持禁止涉毒藝人重返舞臺。但也有觀點認為,嚴禁復出、從事演藝工作侵犯了涉毒藝人的勞動權、就業權。多位專家近日接受記者采訪時說,禁止涉毒藝人復出重返舞臺,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和社會正確價值導向,并未剝奪其勞動權和就業權。
這種爭議本質上反映的是兩種價值的碰撞:一方面是社會對公眾人物道德示范功能的期待,另一方面是對個體勞動權利的保護。客觀而言,公眾人物的職業自由與普通勞動者存在本質差異。當一個人選擇成為藝人,特別是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明星時,他獲得的不僅僅是高額報酬,更是一種社會信任。這種信任賦予了其言行超出普通人的示范效應,尤其是在青少年群體中。因此,社會對公眾人物提出更高道德要求,并非苛責,而是基于其職業特性的合理期待。涉毒行為不僅違反法律,更嚴重破壞了這種信任關系,涉毒藝人復出引發的爭議,實質是社會對這種示范功能能否重建的擔憂。
從法律角度看,涉毒藝人復出限制并不構成對其勞動權的侵犯。我國法律體系對勞動權的保護是全面的,但這種保護并非絕對。當特定職業涉及公共利益時,法律允許對其從業資格進行必要限制。例如,公務員、教師等職業都有明確的道德準入標準。演藝行業雖非傳統意義上的公共服務職業,但其文化傳播屬性使其同樣承擔著社會教化功能。禁止涉毒藝人臺前演出,并非剝奪其勞動權利,而是基于行業特性的合理規制。他們完全可以選擇其他不具示范效應的職業,如幕后制作等,這種限制恰恰體現了法律對不同職業屬性的精準把握。
還要看到,社會包容與職業限制并不矛盾。我們應當區分對涉毒人員個人的寬容度與其職業準入標準。社會鼓勵吸毒者戒除毒癮、重新融入生活,但這并不意味著所有職業領域都應對其完全開放。這種區分既體現了人道主義精神,又維護了社會公共利益。事實上,許多國家對特定行業都有類似的準入限制,如美國部分州禁止有犯罪記錄者從事兒童相關工作。這種做法的合理性在于:保護社會利益與保障個人權利需要找到平衡點,而平衡點的確立應當基于職業特性與社會影響的具體分析。
建立科學的分級管理機制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可以考慮根據涉毒情節的嚴重性、社會影響程度以及個人悔改表現,設置差異化的復出條件。同時,應當建立透明的評估機制,使公眾能夠了解決策依據,增強社會對制度的信任。
當前對涉毒藝人從業限制的規定散見于地方性法規,缺乏全國統一標準。建議在立法層面明確演藝行業等具有示范效應職業的準入標準,同時建立配套的評估和申訴機制。這樣既能確保限制措施的權威性和一致性,又能為當事人提供明確的救濟途徑。此外,立法過程中應當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特別是要考慮到未成年人保護的要求。
涉毒藝人復出爭議的實質,是現代社會如何平衡個人權利與公共利益的典型樣本。我們既要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也要承認不同職業的社會功能差異。通過建立科學的職業準入制度和分級管理體系,在保障涉毒人員基本勞動權利的同時,維護社會的道德底線和公共利益。(王志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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