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西問丨魯廣錦:為什么要把“和平發展權”作為一項新興人權?
中新社北京12月23日電 題:為什么要把“和平發展權”作為一項新興人權?
作者 魯廣錦 吉林大學人權研究院教授、中國人權研究會副會長

2025年是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80周年,也是聯合國成立80周年。這80年里,經過世界各國和各國人民的共同團結奮斗,人類社會在總體上保持了和平,并且實現了長期的發展繁榮。特別是在聯合國框架下,人權實現了普遍化、主流化、全球化,人權文明邁上了新臺階。若問過去80年人權文明在哪個方面的進步最明顯,答案一定是“和平發展權”。雖然目前聯合國還沒有專門的人權條約把“和平發展權”確定為一項特定的人權,但在國際社會實踐中已經把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共同發展作為具有普遍性意義的人權價值追求。

聯合國因保護和促進人類的“和平發展權”而成立
戰爭是對人權最野蠻的踐踏。第二次世界大戰是迄今為止人類歷史上規模最大、傷亡最慘重的戰爭。法西斯反人類、反人權、反社會。戰后,人類痛定思痛,為捍衛正義與尊嚴,防止大規模殘害生命行為的再度出現,保障人權與基本自由,增進人類福祉,國際社會出現了一次歷史上前所未有的集體性人權自覺。這次集體人權自覺的直接結果,便是聯合國的成立。
和平、發展和人權,是聯合國的三大宗旨,而保護和促進人權又是聯合國的核心宗旨。《聯合國憲章》開篇即言:“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類兩度身歷慘不堪言之戰禍,重申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與大小各國平等權利之信念。”對此,聯合國前秘書長科菲⠂安南在為2002年出版的《人權國際文件匯編》一書所作的前言中指出:“人權是人類生存和共處的基礎”,“是聯合國在執行和平與發展這項全球任務的過程中要解決的每個問題的核心。”2025年舉行的第80屆聯合國大會,以“攜手共進:促和平、發展、人權八十載,繼往開來,再譜新篇”為主題,意在彰顯人權在聯合國的核心宗旨地位。
和平的目的在于使人類能在安寧祥和的環境中生活,發展的目的在于使人類能享有幸福美好的生活。無論是和平,還是發展,都是為了使人更有尊嚴地生存和發展。一句話,和平與發展的目的都是為增進人類福祉,使人人享有更加充分的人權。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從人權的視角認識,可以說聯合國就是為促進和保護人類的“和平發展權”而生的。

“和平發展權”基于和平權與發展權的存在而成為可能
在人類文明發展史上,“和平”一詞很早就出現了,并在近代以后不斷被賦予新的意涵。相對于“和平”一詞,“發展”一詞的出現時間較晚,但其全球性意義卻與日俱增,被認為是人類社會永恒的主題。和平與發展作為聯合國的兩大宗旨,在過去的80年時間里成為了最具普遍意義的人類進步概念,特別是在20世紀80年代,當和平與發展成為時代主題后,國際社會關于“和平權”與“發展權”的概念隨之而生。
關于和平權。聯合國曾制定并通過了兩個關于和平權的宣言:一是1984年通過的《人民享有和平權利宣言》,重申聯合國的主要宗旨是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并“莊嚴宣布全球人民均有享受和平的神圣權利”,“維護各國人民享有和平的權利和促進實現這種權利是每個國家的根本義務”;二是2016年通過的《和平權利宣言》,宣告“人人有權享有和平,以促進和保護所有人權并充分實現發展”,并從保障人的尊嚴、消除戰爭威脅、預防武裝沖突、促進和平文化、加強國際合作等方面規范了和平權的范疇,進一步將和平權制度化。
關于發展權。早在1972年,時任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委員、塞內加爾法學家凱巴⠂姆巴耶在一次以“作為一項人權的發展權”為題的演講中,提出了“發展權”這一概念。1986年聯合國制定并通過了《發展權利宣言》,確認“發展權利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由于這種權利,每個人和所有各國人民均有權參與、促進并享受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在這種發展中,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都能獲得充分實現”。在1993年召開的世界人權大會通過的《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中,進一步重申“《發展權利宣言》所闡明的發展權利是一項普遍的、不可分割的權利,也是基本人權的一個組成部分”。《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還特別強調:“各國應相互合作,確保發展和消除發展貧困。國際社會應促進有效的國際合作,實現發展權利,消除發展障礙。”
在聯合國確認了和平權、發展權是兩項基本人權的影響下,近年來國內外有關方面和學者開始深化對“和平發展權”這一將和平權與發展權合二為一的人權新概念的探討。西南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執行院長張永和教授,是較早提出“和平發展權”概念的中國學者。2017年,他在參加聯合國人權邊會時,即提出了“和平發展權”這一概念;2025年9月,他在“中國式現代化與人權保障”研討會上接受媒體采訪時,再一次就“和平發展權”這一概念做了解釋。張永和教授特別強調指出,沒有和平就沒有發展,沒有發展就沒有和平。為此,他創造了英文Pevelopment一詞,用來表達“和平發展權”。據他介紹,“There is no peace without development”和“There is no development without peace”,已成為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的傳播用語。
如何理解“和平發展權”是一項新興人權
將和平權與發展權置于同樣重要的位置,提出“和平發展權”這一概念,無疑是人權概念的一次創新發展。“和平發展權”將和平權與發展權統一起來,使二者成為不可分割的統一體,互為條件和前提,建構起一項新興人權。作為一項新興人權,“和平發展權”有著復合性、基礎性、綜合性等特點。
首先,“和平發展權”是一項復合性人權。復合性這一概念強調多因素相互作用或多種特征共存的現象。“和平發展權”是和平權與發展權兩個權利要素相互作用、相互結合的產物。二者如同鳥之兩翼,相輔相成,缺一不可,是相互依存的共生關系。和平是發展的前提和保障。沒有和平,發展就無從談起;發展是和平的鞏固和根基,沒有發展,和平將是脆弱的和不可持續的。
其次,“和平發展權”是一項基礎性人權。“和平發展權”在人權譜系中居于基礎地位,發揮著基礎性作用,對其他各項人權的實現有著直接影響。在一個戰爭頻仍、武裝沖突不斷、暴力威脅不止的社會里,因為沒有和平帶來的和平權保障,人們的生存權、人身權、人格權、財產權,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都不可能得到更好的保障與實現。同理,在一個普遍貧困、失業率高、文化落后、教育水平低、嚴重不平等的社會里,因為沒有發展帶來的發展權保障,人們也不可能獲得應有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以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保障。只有在和平的環境中,在不斷發展進步的社會里,人們才能享有平等的、普惠的、包容的人權。正如有研究所指出的,“和平發展權”就像一片肥沃的土壤,各項權利如同種子,只有在這片土壤中才能生根發芽、茁壯成長。
“和平發展權”是一項綜合性人權。相較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和平發展權”更具綜合性,包含著生命權、生存權、人身權、財產權、安全權以及就業權、健康權、教育權、文化權、幸福權等多項基本權利;既關系到個人,也關系到集體,甚至關系到全體。這也使得“和平發展權”與傳統人權概念有許多不同,具有了新一代人權的特點。如果說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是第一代人權,屬于消極人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是第二代人權,屬于積極人權,那么,“和平發展權”就應該是第三代人權,是消極人權與積極人權的結合,是個人人權、集體人權、共同體人權的統一。“和平發展權”的實現,既需要尊重個人的自由與基本權利,保障消極人權,也需要國家和社會的積極努力,致力于提高全體人民的和平發展權保障水平,還需要國際社會做出共同努力,以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保障各國人民的和平發展權。

將“和平發展權”作為一項新興人權有著重要意義
一個時代有一個時代的人權實踐,一個時代有一個時代的人權話語。人權實踐在歷史中不斷發展,人權概念也在歷史中不斷深化。在人權概念發展史上,無論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還是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提出這些權利概念,都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不斷總結概括的結果。當今時代提出“和平發展權”概念,是在歷史的動態發展中人類的人權意識不斷升華的結果,特別適配全球發展與和平共生的現實需要。
當今世界正在進入新的動蕩變革期,聯合國和多邊主義受到沖擊,戰爭危險依然存在,局部沖突時有發生,發展不平衡不充分不可持續現象仍舊突出,全球治理赤字持續擴大。在此背景下,將“和平發展權”作為一項新興人權,有利于堅持并弘揚和平與發展這一時代主題,有利于凝聚全球和平正義力量,有利于構建公正、普惠、包容、可持續的全球發展模式,有利于為世界人權事業的發展注入更多正能量。
中國式現代化是走和平發展道路的現代化。以“和平發展權”作為一項新興人權,能夠以中國智慧豐富人權概念新內涵,建構起適應時代發展要求的人權新話語。這對于踐行全人類共同價值,共建“一帶一路”,落實“四大全球倡議”,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實現人的自由而全面的發展,無疑有著重要意義。(完)
作者簡介:

魯廣錦,法學博士,吉林大學人權研究院教授、博導,中國人權研究會副會長。長期從事人權宣傳與人權研究工作,發表學術論文多篇,主編《中國式人權文明概論》等學術著作。曾任中宣部人權事務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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