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擬規定空氣質量必須提前24小時的預報
2008年09月23日 05:20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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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昨日開始對《城市空氣質量日報和預報技術規定》征求意見。該標準其中擬規定,空氣質量必須提前24小時的預報。
該標準擬規定,城市空氣質量日報和預報的污染物參數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顆粒物、一氧化碳的日均濃度值,以及臭氧的8小時濃度均值。空氣質量日報的時間周期為24小時,即前一日的12時至當日12時。空氣質量預報方面,由于預報的方法不同,各地可根據具體情況擴展至36小時或48小時,但必須預報24小時值。
該標準同時提出,城市空氣質量監測點位一般不得隨意改變。全國環境保護重點城市和國控網絡城市增加、調整監測點位,需經環境保護部批準后,方可增加。該標準將不同級別的空氣質量劃分為:優等、良好、輕度污染、中度污染和重污染。(記者馬力)
【編輯:聞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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