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捕魚機”以娛樂為名設下賭博陷阱
記者檢索發現,今年以來,全國各地查處多起經營“捕魚機”涉嫌犯罪案件。
10月21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通報,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利用“捕魚機”開設賭場案,兩名被告人獲刑。案情顯示,2025年3月起,長春市二道區某桌球廳經營者毛某在店內擺放3臺“捕魚機”,表面以娛樂為名,實則設下賭博陷阱。
該賭場形成完整運作模式:賭客通過微信、支付寶掃描設備收款二維碼充值獲取積分參與游戲,擊中虛擬魚類可贏取積分,積分可兌換香煙;為規避監管,毛某授意被告人王某將個人銀行卡綁定第三方平臺用于接收賭資,扣除手續費后轉入王某賬戶。對于不需要香煙的賭客,則由王某回購香煙,間接將積分兌換為現金。
經司法審計,該賭場累計接收賭資437094.9元。法院審理認為,毛某、王某以營利為目的,擺放具有賭博功能的“捕魚機”組織賭博活動,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結合犯罪事實、性質及社會危害程度,法院判處毛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看似是供人娛樂的游戲機,實則是誘人沉淪的‘陷阱’。”辦案法官稱,只要是設置具有退分、退幣等賭博功能的電子設備,并以現金、貴重物品作為獎品或回購獎品組織賭博,就構成開設賭場行為。同時,明知他人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仍提供資金結算服務的,應以開設賭場罪的共犯論處。法官提醒廣大群眾,務必提高警惕,認清賭博本質與危害,培養健康生活方式,遠離一切形式的賭博活動。
河北天捷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少輝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設置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且以現金、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作為獎品,或通過回購獎品方式給予他人現金、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他介紹,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參與賭博可處拘留或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高額罰款。若以賭博為業、聚眾賭博或賭資巨大,還可能構成賭博罪,最高可處三年有期徒刑。
張少輝提醒,部分“捕魚機”經營者通過“以小博大、高回報”的設計給玩家制造贏錢錯覺,實則通過后臺調整倍率,導致玩家注定輸多贏少,不少人陷入“越輸越賭、越賭越輸”的惡性循環。“有人數月內輸光數年積蓄,有人為翻本鋌而走險實施盜竊、詐騙,走上犯罪道路;更有青少年受到誘惑,價值觀扭曲、荒廢學業,甚至騙取家中錢財。”他說。
“有年輕人誤以為只是玩玩不犯法,這是錯誤認識,應及時制止類似行為。”張少輝說。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朱洪園
來源:中國青年報 2025年12月09日 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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