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市民頭痛的自家資料遭建設單位泄露的問題可望得到治理。據了解,新物業管理條例許多制度開創了國內物業管理立法之先河,其中,條例規定,嚴禁建設單位泄露業主資料。
物業服務用房由建設單位無償提供
對物業服務用房,國家、省及我市相關規定都缺乏明晰的規劃、報建、竣工驗收等配置流程控制和移交的強制措施。物管條例第三章解決了此問題。
新物管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應“無償提供”物業服務用房,包括物業服務辦公用房和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產權歸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有。同時,對物業服務用房配置面積進行了更科學的換算,并根據實際要求把物業服務設備用房單列。
為督促建設單位配建,在房屋預售時,建設單位需提交物業服務用房的房號和面積等資料,市國土房產部門在核發預售許可證和辦理初始登記時,應注明物業服務用房房號。對逾期不提供者,采取責令其按市場售價補償?,專項用于承租、購置物業服務用房并處以罰款的處罰手段。
新條例適用于各種物業類型
為了和國家《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相銜接,物管條例擴大了適用范圍,將調整對象擴大到所有類型的物業,包括住宅區、寫字樓、工業區(工業廠房)、學校、醫院、賓館、碼頭、政府物業等。
考慮到物業的范圍擴大,業主的構成情況會多樣化,對單個業主或業主人數很少的物業管理區域,如政府物業、工業廠房等,并不一律采用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模式,因此,對這些情形的物業,在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以及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等方面,都加以例外規定。
禁用“滯納金”催繳物業費
為保護廣大業主的合法權益,物管條例規定嚴禁建設單位泄露業主資料;禁止建設單位出售物業時向物業買受人承諾減免物業服務費;廢除物業服務企業采用收取“滯納金”方式催繳物業服務費的規定。此外,還創制了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增設、遞補的規定;在臨時管理規約和管理規約中,對侵犯少數業主合法權益的情況也設置了法律救濟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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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必歸會”制度全國首創
“業必歸會”制度是此次物管條例修訂的一大創新,為全國物業管理立法首創。“業必歸會”是指一家企業成立并取得經營資質后需依法成為某一行業協會的成員,享受入會權利,履行相關義務。物管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必須加入市物業管理協會。協會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及物業服務從業人員的自律性監管,建立誠信檔案和誠信風險預警公告制度。物業管理協會可對違規企業采取警告、業內通報批評和公開譴責手段進行制裁。受到市物業管理協會公開譴責的企業,二年內不得參加物業管理招投標,業主大會可提前解除與其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受到協會譴責的從業人員,二年內不得從事相關崗位工作。
有關人士表示,此規定將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行業自律中的積極作用,通過行業自律手段對擾亂市場秩序、不規范服務行為進行有效遏止,以切實維護業主權益。(董超文 盧博林 虞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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