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27日電 據中國外交部消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國政府關于互免持外交、公務/特別護照人員簽證的協定》,經雙方確認,上述協定自2006年9月29日開始生效。
協定規定,持有效外交、公務/特別護照的中突雙方公民,包括派駐締約另一方的外交和領事機構常駐人員,派駐締約另一方的國際組織代表機構的官方代表和職員,以及前往締約另一方的臨時訪問人員,在締約另一方境內入、出、過境不超過三十日,免辦簽證。
上述締約雙方公民如欲在締約另一方境內停留超過三十日,應在入境后并于上述期限終止前依照締約另一方主管機關的有關規定辦理居留手續。